意见发布

9 月 7 日,最高人民法院举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新闻发布会。这份文件围绕“发展和安全并重”:一方面规制滥用恶用 AI 的违法乱象,另一方面避免给尚在发展初期的人工智能产业施加过重责任。

侵权责任怎么定

  • 归责原则:利用 AI 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,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或过错推定情形外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;AI“产品”严格限定为智能机器人、自动驾驶汽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,没有实物载体的 AI 服务被排除在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“产品”之外。
  • AI 换脸拟声:未经同意利用 AI 生成可识别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、公开的,构成对肖像权等侵害;未经同意用自然人声音做训练语料、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,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;“AI 复活逝者”也纳入死者人格利益保护。
  • 开盒与人肉搜索:利用 AI 对公开信息做追踪分析、获取并泄露私密信息的“网络开盒”行为被明确规制;受害者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。
  • 杀熟与仿冒带货:算法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“大数据杀熟”要承担侵权责任;利用 AI 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,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。
  • 生成内容侵权不免责:AI 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且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,构成侵权;AI 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,需就训练数据来源、训练过程、运行模式等举证。

暂不规定的问题

发布方说明,起草论证中对“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”以及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”意见分歧很大,认识有待深化,因此本次对这两个问题暂不作规定,留待审判实践中继续总结。

“AI 生成”可以是创作工具,但不能自动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。